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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49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军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66001-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三层302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军杰,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军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2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军杰银行存款人民币21175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