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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辉、赵家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赵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林辉,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凤阳县供电公司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家喜,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林辉与赵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家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林辉欠款6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加30%罚息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