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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春瑞、张赐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瑞,张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瑞,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赐贵,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瑞与被执行人张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依据(2016)闽0623民初2168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赐贵案款人民币12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赐贵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民初2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小民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