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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郁乃如申请执行刘红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乃如,刘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郁乃如,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红玉,女,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郁乃如申请执行刘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