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郁乃如申请执行刘红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乃如,刘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郁乃如,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红玉,女,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郁乃如申请执行刘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