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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曲某等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曲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442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曲某,女,200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德罗,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6号中科软件园7楼A区。负责人徐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玉梅,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曲某与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曲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