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诉刘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刘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35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玉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书军,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诉刘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7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军均认可被告刘书军共欠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10000元。被告刘书军承诺分期偿还上述租金,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具体还款日期如下:被告刘书军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2万元;被告刘书军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2万元;被告刘书军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2万元;被告刘书军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2万元;被告刘书军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3万元。二、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被告刘书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刘书军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1552.5元。刘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恒基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汽车一辆。、银行少量存款、无房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