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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好某、阿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好某,阿某,额某,孟某,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好某。被执行人阿某。被执行人阿某。被执行人额某。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才某。陈某与好某、阿某1、阿某2、额某、孟某、才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1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好某、阿某1、阿某2、额某、孟某、才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青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