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许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许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19号原告庞某某,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被告赵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庞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庞某某需要补充证据,故庞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