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爱云、山西龙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云,山西龙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杜爱云,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生,山西省和顺县横岭镇蚕儿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山西龙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横岭镇旺盛村。本院在执行杜爱云与山西龙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杜爱云给付11369.8元、受理案件费42元及执行费70元,均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郜文庆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