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廷照与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照,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756号原告孙廷照,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原告孙廷照诉被告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的相关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廷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房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跃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