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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331周凯与杨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周凯,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杨康,男,1992年8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凯与被执行人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凯与被执行人杨康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3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