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晓龙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刘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地址克什克腾旗解放路中段。被执行人:刘晓龙,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克什克腾旗维拉斯托矿业工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红花沟金矿家属楼5号楼3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刘晓龙罚金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晓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