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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学芹与毛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芹,毛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毛丽丽,女,汉族。本院受理的朱学芹申请执行毛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朱学芹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