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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游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游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184号原告:姜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群钰,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诉被告游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