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游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游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184号原告:姜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群钰,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诉被告游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