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与李艳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190号被执行人:李艳明,小名:李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三浃村马家墩88号。1990年8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元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26日因吸毒成瘾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0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李艳明罚金一案中,[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