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理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民催12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姜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素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金额为21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娜审判员 张二军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