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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詹贤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詹贤凤,刘丽珠,詹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车东攒,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业业、蔡文惠,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贤凤,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刘丽珠,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詹贤龙,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贤凤、刘丽珠、詹贤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逾期租金208602.38元和逾期付款罚息16000.35元(暂计至2013年1月8日止,之后罚息按月息1.5%计算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未到期本金和利息39.38元、规定损失金61749.64元、律师费5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9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