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姜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姜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校敏,女,。委托代理人:高长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姜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姜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鑫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