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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春乐与宁永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乐,宁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20号申请执���人高春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宁永娟,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乐与被执行人宁永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淑 菁人民陪审员 韩 瑞 云人民陪审员 姜 丽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