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与叶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叶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472号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6号松江宁越花园8栋一层。负责人:苏天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梅,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叶杏,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诉被告叶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业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