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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郑红红、傅道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红,傅道津,何茂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郑红红,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傅道津,男,1944年12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小清河航运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何茂香,女,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XX,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红红、傅道津与被执行人何茂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后,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