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郑红红、傅道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红,傅道津,何茂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郑红红,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傅道津,男,1944年12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小清河航运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何茂香,女,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XX,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红红、傅道津与被执行人何茂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后,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