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何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何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住范县颜村铺乡南街路西。被执行人:何新军,男性,住范县;张永立,男性,住范县白衣阁乡柳行头北街;郭发园,男性,住范县颜村铺乡郭麻口村;何洪彪,男性,住范县白衣阁乡柳行头东街;何洪臣,男性,住范县白衣阁乡柳行头东街;郭发广,男性,住范县颜村铺乡郭麻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新军、张永立、郭发园、何洪彪、何洪臣、郭发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