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大岭兽药饲料店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大岭兽药饲料店,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47号原告:乾安县大岭兽药饲料店,位于乾安县人大对面,统一代码92220723MA1432442Y。经营者:邵树明。被告:王强,男,汉族,现住通榆县什花道乡青海村。原告乾安县大岭兽药饲料店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大岭兽药饲料店经营者邵树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大岭兽药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多书记员 吕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