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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巧艳与李维国、白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巧艳,李维国,白四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贺巧艳,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维国,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四高,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巧艳与被执行人李维国、白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四高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巧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贺巧艳自愿承担,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白四高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