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杜庆胜与房丽红、徐依学、刘凤田、青州市富博温控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庆胜,房丽红,徐依学,刘凤田,青州市富博温控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357-2号申请执行人杜庆胜。被执行人房丽红。被执行人徐依学。被执行人刘凤田。被执行人青州市富博温控设备厂。申请执行人杜庆胜与被执行人房丽红、徐依学、刘凤田、青州市富博温控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扣划被执行人刘凤田银行存款62583元(已过付),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伧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