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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建国、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国,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国,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何建国与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君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