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恢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邱树贵、陈书玉、邱培新、邱益新、邱志杰与扈培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树贵,邱培新,邱益新,邱志杰,陈书玉,扈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48-1号申请执行人邱树贵。申请执行人邱培新。申请执行人邱益新。申请执行人邱志杰。申请执行人陈书玉。被执行人扈培忠。申请执行人邱树贵、陈书玉、邱培新、邱益新、邱志杰与被执行人扈培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伧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