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明祥与贺福孝、谢军芳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祥,贺福孝,贺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71号申请人高明祥,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干河渠路东一排8号。被申请人贺福孝,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西村*排*号。被申请人贺艳,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镇兴华路西一巷四排2号。申请人高明祥与被申请人贺福孝、贺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西安市兴庆路常春藤花园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71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