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王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王键,彭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键被执行人:彭宝民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键、彭宝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春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