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伟与被执行人卫涛俊、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伟,卫涛俊,刘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伟,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卫涛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红燕,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俊伟与被执行人卫涛俊、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红燕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