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文加胜诉大方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家胜,大方县人民政府,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2行初74号原告文家胜,男,,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南街。法定代表人陈萍,县长。第三人文勇(曾用名文勇军),男,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加胜诉大方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文加胜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文加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武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