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六安文俊食品有限公司、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六安文俊食品有限公司,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68号原告: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六安文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卢文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毅,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桐柏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孙朝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玲,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文俊食品有限公司、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安徽野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佳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