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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曙影,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桂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桂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