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曙影,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4号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桂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鲍曙影与高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桂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