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543号马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9561.93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