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郝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某赔偿款559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书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