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爱亲与被执行人张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亲,张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马爱亲,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雅青,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马爱亲与被执行人张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冻结被执行人张雅青两个银行账户,共213.32元。查明被执行人张雅青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5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