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张海明,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德群,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海明。被执行人王红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青商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