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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龙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安民、刘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龙泉驿区龙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安民,刘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龙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成都(国家级)经开区C3栋1楼。负责人庹霖。委托代理人曾克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刘安民,男。被执行人刘芸,女。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龙泉驿区龙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9800号《公证书》、(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43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龙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安民、刘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本院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张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