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申请执行郑明坡、李蕾、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郑明坡,李蕾,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与科源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蔡玉,行长。被执行人郑明坡,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被执行人李蕾,女,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七期)47号楼1单元7层西户。法定代表人闫巧幸,执行董事。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博东路支行诉郑明坡、李蕾、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明坡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3号楼11层1109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蕾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30号院1号楼1单元6层7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个人李蕾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东、太康路南2号楼2单元10层1002号房产,申请人称均未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