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占银与李浩、任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占银,李浩,任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陆占银,男,1982年0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浩,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翔,男,1986年07月0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占银与被执行人李浩、任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占银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其理由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本案,执行费首次执行时已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