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周鹏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2826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周鹏,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8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鹏偿还赵强借款189000.00元及利息(以18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4040.00元、公告费560.00元。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2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天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