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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王海,李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烟钢大厦东付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海,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滕州市。被执行人:李淼,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李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