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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永生、赵红、赵岩与刘守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生,赵红,赵岩,刘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男,汉族,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赵红,女,汉族,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赵岩,男,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守成,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徐永生、赵红、赵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被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守成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其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作出划拨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守成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富太支行(帐号:621531061200037****)的存款3212.23元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龙镇信用社(帐号:622935012800127****)的存款589.02元划到本院执行局专款帐户后,依申请划到三申请执行人个人帐户中。其他帐户中仅有少量零钱;2、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在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刘守成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守成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在吉林省磐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守成的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守成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守成的证券信息。经查,无登记信息;5、鉴于被执行人刘守成已被法院依法执行死刑,本院未对其适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守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6178元。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杰审判员  朱向阳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