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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鄢定渠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584号申请执行人鄢定渠,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1-43号秀水香居1幢14楼H号。法定代表人张仁才。本院在执行鄢定渠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将(2017)川0180执629号、584号、585号、586号、587号案合并执行,以(2017)川0180执629号案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152142元。因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尚未决算,故不能提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租赁费67140元、案件受理费739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