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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恢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美方、赵庆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美方,赵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恢1018号申请执行人吕美方,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赵庆美,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温民初字第0058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美方与被执行人赵庆美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庆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庆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庆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庆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庆美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莫林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7)浙1081执恢1018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赵庆美(单位)在你行(处)6217001480000969342#钞(账户)的存款18000元,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批准人:承办人: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081执恢1018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赵庆美(单位)在你行(处)6217001480000969342#钞(账户)的存款18000元,扣划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东支行收款账号:赵庆美(缴款账号:62×××65)附:(2017)浙1081执恢101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经办人:林佳楠联系电话:8612****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浙1081执恢1018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1081执恢1018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赵庆美(单位)在我行(处)的6217001480000969342#钞账户存款18000元,已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未扣划元,原因。银行(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