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怀英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特8号申请人:杨怀英,女,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史学付,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系杨怀英的女婿)。申请人杨怀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怀英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周素芝的婆婆。2011年周素芝的丈夫即申请人杨怀英的儿子陈伟因交通事故去世,被申请人周素芝于次年将其与陈伟所生育的两个孩子陈阿慧、陈小龙交给申请人抚养随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周素芝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素芝,女,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王刘行政村陈庄,原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乡贾庄行政村大周庄。申请人杨怀英申请宣告周素芝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素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素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人周素芝于2012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上述事实有临泉县公安局老集派出所、临泉县老集镇南刘寨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刘玲、陈庆阳、邢可芳出庭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素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素芝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素芝失踪;二、指定杨怀英为失踪人周素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