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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230号原告:郑某,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小区。被告:赵某,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小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实际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经与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本院驳回其起诉,待其找到被告赵某后再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