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磊与靳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磊,靳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878号原告:秦磊,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靳东洋,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秦磊与被告靳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秦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6日,被告共借现金20000元,并有借条为证,事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秦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因此,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