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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如祥与于中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如祥,于中民,杨永滨,张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82号原告:唐如祥,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于中民,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第三人:杨永滨,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第三人:张四,男,44岁,汉族,住献县。原告唐如祥与被告于忠民、第三人杨永滨、张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唐如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张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汝祥撤回对第三人张四的起诉。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昭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