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师朝河南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朝,河南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师朝,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5号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姚铭达,总经理。本院在师朝申请执行河南风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2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2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申请执行费2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丹 微信公众号“”